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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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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代開

普通發票代開

日期:2014-09-01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作者: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一、條件: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并領購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臨時取得超出已領購普通發票使用範圍或者開具限額的經營(業務)收入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者停止發售普通發票期間取得經營(業務)收入的。  

  (二)正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營業執照發證之日起至稅務登記證發證之日止所取得的經營(業務)收入,可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三)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營業執照發證之日起至稅務登記證發證之日止所取得的經營(業務)收入,可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經營(業務)收入,可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五)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确因業務量小、開票次數少的,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業務數量和開票次數的具體标準,以及跨縣的處理問題,均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制定公示。  

  (六)自産自銷免稅農産品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可向農産品産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号)

  《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2号)

  《關于發布第一批取消進戶執法項目清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4号)。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代開發票申請表》、一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經辦人、個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需報送的資料

  (1)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或接受勞務服務的項目)出具的書面确認證明(個人小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除外)。書面證明必須載明收款方經營行為(或勞務服務)發生的地點、貨物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數量、金額以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内容,并加蓋單位公章(付款方為個人的,以簽章确認)。 

  (2)視不同情況提供的證明資料: 

  ①自産自銷的免稅農産品,須提供農産品産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自産自銷證明”。“自産自銷證明”必須載明農産品種植(養殖)的品種、面積、數量、金額等内容。 

  ②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的,應提供進貨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或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原件和複印件)。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的具體标準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機關制定公示。

  ③經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機關制定公示的其它資料。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對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的,稅源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核查,在此基礎上由相關部門負責審核後再予以代開。相關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和審核權限均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制定公示。

  五、審批時限:

  以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制定公示

  六、程序:

  以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制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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